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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税核算几个须关注的点

来源:广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6/12/5 14:10:42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税核算几个须关注的点

  企业建筑用工成本的核算问题

  建筑企业施工,离不开大量建筑工人的付出.这些建筑工人很少隶属于某一个公司,流动性比较大,核算这些工人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一个特别繁琐复杂的工作.特别是依据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要求,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全员申报事项,在实际工作中更难实现.一个项目几百人在岗,某些人员随时流动,这种实际状况都增加了财务人员核算人员成本的工作难度,这也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好处理的问题.

  建筑工人不进行全员申报可不可行?肯定不可行,不做全员申报,该部分人群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可能在后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而且,对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异地施工时的个税申报缴纳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引起重视.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中对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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